背景简要:
3月23日,针对最近广受关注的《我的团长我的团》视频网站播放侵权的问题,56网CEO王建军认为,“编辑”产生内容与“用户”上传内容,两者版权责任不同。对于用户上传内容,如果网络服务提供商被告知侵权,只有删除的义务,并不存在侵权,只有被告知的情况下还不删除才被视为侵权。
评论员 刘进洲:
又一次拿“避风港”原则做挡箭牌。如果按王建军的观点,那么为什么视频分享网站在版权官司中却屡次败诉呢?显然,“避风港”原则并不能作为视频分享网站强有力的护盾。“通知-删除-免责”已成为视频分享网站常用规避版权风险的借口,但是却忽略了“避风港”原则中“明知”或“应知”的责任。从目前视频网站版权官司的一些判例表明,法律越来越倾向于根据“明知或应知”保护版权人的利益。由于不同法院的执法尺度不同,所以判定的结果也不一样。目前,我乐网再次那 “避风港”原则来说事儿,并没有什么意义。现在要做的是如何通过自身建立有效机制来保护版权人的利益,而不是拿一些备受争议的条款,做自己的“护身符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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